刑法
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定义
- 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
刑法典
- 全面 系统规定犯罪法律后果
单行刑法
- 某一类犯罪或某一事项
附属刑法
- 在经济行政非专门刑事发中附带的
广义
- 一切形式的法
狭义
- 刑法典
特征
- 广泛性
- 对象专门性
- 制裁严厉性
- 发动的补充和保障性
任务和机构
任务
-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 惩罚任务
机能 积极作用
- 规制
- 保护
- 保障
体系和解释
体系 组成和结构
大陆法 刑法典
总则
- 任务 原则 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的具体应用
分则
- 罪状和法定刑
关系
- 一般与特殊 抽象 与具体
条文结构
总则
- 法律规则 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犯罪构成 种类 适用条件
- 罪状表述 法律要件 犯罪为前提 惩罚为后果
子主题 2
解释
法条含义的阐明
根据效力
立法解释
- 立法机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 除以上机构以外 个人和团体
根据方法
文理解释
- 字面含义
理论解释
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 目的 扩大 缩小 当然 比较 历史解释
基本原则
明文规定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应当遵守
罪刑法定
明文规定处罚,未规定不处罚
内容
- 法定化
- 明确化
- 合理化
体现在
- 刑事立法方面
- 刑事司法方面
罪刑适用平等
基本内容
- 对任何人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体现
- 不论
罪责刑相适应 相均衡
内容
- 刑法的轻重与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
- 与发罪人主观恶性深浅,再犯危险性大小
体现
- 分则对每一个罪 根据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 相应法定刑
- 总则规定量刑的原则
- 总则根据主体情况不同,刑罚不同
效力范围
概念和种类
又称刑法适用范围
- 空间效力
-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地和对人
属地原则
-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发生在本国范围
属人原则
- 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
保护原则
- 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
普遍管辖原则
- 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使管辖权
属地原则为基础 其他院怎为补充
在中国领域的效力
- 凡在中国犯罪的 除特别规定
- 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的犯罪
-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
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
-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
- 国际犯罪的效力
普遍管辖具有补充性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 公布后一段时间
- 自公布之日
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表示
自然失效
- 新发取代旧法
溯及力 生效前的行为
从旧原则
- 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从旧兼从新
- 新发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
从新原则
- 生效前未判决 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新
- 现行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
- 较轻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相同则为最低刑
我国最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 子主题 1
犯罪构成
概述
概念及内容
- 成立犯罪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 诸要件由刑法规定
- 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
构成和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概念是构成的基础 构成是概念的具体化
构成的意义
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 成立犯罪的标准 罪与非罪
- 成立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 区别此罪与彼罪
- 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保护合法权益 准确惩治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共同要件
主观
- 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主体
-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
- 客观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侵害行为
客体
- 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构成分类
- 基本的犯罪构成
- 修正的犯罪构成
- 标准犯罪
- 普通犯罪
犯罪客体
概念及内容
犯罪活动所侵害的 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对客体的侵害
- 造成实际损害
- 造成实际威胁
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要侵犯一定客体
直接客体
- 明确表述犯罪客体
- 通过对客观的描述,反映出客体
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
-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社会主义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
- 指某一类
直接客体
某一类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
根据数量
简单客体
- 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
- 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内容
-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 物或信息
客体与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 对象为具体事物,客体是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关系
- 客体为构成要件,对象为客观的选择要素之一
- 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侵害
犯罪客观
概述
刑法所规定,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多客观事实
- 危害行为
- 行为对象
- 行为的危害结果
- 犯罪的时间 地点 方法
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的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包括消极与积极
- 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 实质内容是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作为
- 积极的行为 积极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 不履行法律义务危害社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条件
行为人有某种特定义务
- 明文规定
-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 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的义务
行为人能履行任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纯正不作为犯
- 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做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 构成法定犯罪本属于作为的犯罪
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
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
- 直接结果
- 间接结果
狭义
-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刑法中的意义
定罪量刑的影响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 发生法定的物质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 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害结果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
-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破坏交通工具)
因果关系
概念
-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 对于实害犯有重要意义
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 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联系
特点
客观性
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 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实际意义
- 不受行为人主观影响
- 说明行为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非主观条件
相对性
- 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 即使结果又是原因
必然性
- 有内在的 必然的 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 一果多因
- 一因多果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 如果履行义务则不发生,不履行则发生,则有因果关系
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影响
- 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 行为与被害人相遇
- 两行为相接
- 数行为共同作用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 与犯罪构成无关,若将时间地点方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则为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
概述
实施犯罪行为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生理基础
达到一定年龄且具有辨认控制夫人能力是具备罪过心理的生理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
-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 即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能力
- 16以上规定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14-16规定几种犯罪情况
- -14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完全负责
14-16 故杀伤强抢贩放爆投
12-14 故杀伤致死残忍手段致重伤或残疾
-18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6不予刑事处罚,责令父母或监护人管教 必要时专门矫治
年龄的计算指过了该周岁的第二天起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06年1月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 14-16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因素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
精神或生理上的缺陷而丧失或减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 责令家属监护人看管,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具备条件
- 医学标准 患有精神病
- 心理学标准 行为时完全丧失能力
间歇性在正常时犯罪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犯罪时,应当减轻
醉酒刑事责任
- 与普通人一样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行的追述以犯罪是的精神状况为准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 一般主体指一般犯罪主体u送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自然人 达到责任年龄 有责任能力
- 特殊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成立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作为要件自然人主体
单位犯罪
概念
-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监管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件
注意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不已单位论处
- 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个人私分,以自然人定罪
- 以分支或部门名义,所得亦由部门所有,以单位犯罪论处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处罚
- 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认定
- 直接负责主管 在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 其他直接责任 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
子主题 5
犯罪主观
概述
概念及意义
- 主题对其实施的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对定罪量刑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主观方面内容
-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主观与客观方面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 主客观要件,不能分别主客观归罪
- 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有同时性
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 客观上损害结果
- 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 造成的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不可抗力
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 不可抗力可来自自然、牲畜、本人生理
犯罪故意
概念和特征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明知范围
- 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构成事实所述情况的认识)
- 行为及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种类
直接故意
- 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这种结果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放任结果发生 听其自然,纵容结果发生
- 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标,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 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放任结果发生
-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发生
直接与间接异同
相同点
- 认识因素来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 意志因素来看,不拍是结果发生
不同点
- 从认识因素来看,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为认识可能性和必然性,间接故意为可能性。
- 意志因素看,对结果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并积极追求,间接则是放任结果任凭事态发展
-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有不同意义,直接中即使没有发生,也应追求预备未遂 间接中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就为所谓犯罪的成立
犯罪过失
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 没有履行法规,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马虎草率,以致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已经预见,应当积极避免且能够避免的情况及未能避免
过失与故意的罪责不同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而导致结果发生
- 应当预见即有预见义务
- 以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
- 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 没有确实可靠的的客观根据而亲率相信可以避免
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似点是都能预见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是
- 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是预见行为可能发生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 对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自信过失对结果持否定态度,违背个人意愿,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 间接故意则听之任甚至纵容结果发生
- 是否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 疏忽或轻率程度,芬为重过失和轻过失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似之处是对结果发生都没有预见
区别
-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概念及目的在构成中的作用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包含犯罪目的
某些罪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 犯罪动机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 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原因,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认识错误
概念及种类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实施情况发生误解
- 法律认识错误
-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指对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 假想非罪
- 假想犯罪
- 罪名的罪轻罪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指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解释
- 通常采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预想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不能阻却行为人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客体错误
- 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 只在所犯罪的限度内
对象错误
-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 一般既遂
手段错误
- 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 手段为不能犯未遂
行为偏差
- 目标打击错误,预想的打击目标与实际打击目标不一致
- 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因果关系错误
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 实际造成预定结果,但误认为没造成
- 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结果,但认为造成
-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原因有误解
注意
-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因为误认对象或误用了方法造成损害后果仅存在犯罪过失问题
- 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以外的犯罪结果属于不能犯的问题,不必要适用认识错误理论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犯罪定义概述
类型
- 以刑法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历史范畴阶级社会的产物
- 犯罪构成 符合构成要件 违法 有责
- 反社会的行为
- 造成危害结果 危险行为
- 反社会性格
不同的犯罪观
法律意义上讲
- 明文规定应收惩罚的行为
实质意义上讲
-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犯罪定义
刑法13条规定
- 一切危害,,
但书的意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区分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政策意义
- 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
分则中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
犯罪基本特征
-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 犯罪时触犯法律的行为 具有刑事违法性
- 应收刑罚惩罚的行为 具有应收刑罚惩罚性
正当化事由
概述
概念
- 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还有一些情形
- 依照法律的行为
- 执行命令的行为
- 正当业务的行为
-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 有益合法的行为,造成必要损害的,实质没有犯罪性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 有不法侵害发生
时间条件
-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象条件
- 防卫行为必须市政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主观条件
- 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
概念
- 对正在进行的的凶杀抢强绑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 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基本特征
-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成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事后防卫关键是时间不同,防卫过当是过失罪,事后防卫是故意罪,过当是从宽情节,事后是酌定量刑
紧急避险
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 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
- 正在发生的
对象条件
- 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
- 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制条件
-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限度条件
- 不能朝贡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 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 前提相同 合法权益正在收到紧迫危险时实施
- 责任相同 合理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超出则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区别
危险的来源不同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认同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主体的的限制不同
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
- 衡量是否过当放任标准不同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基本特征
-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主观上对早大亨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刑事责任
- 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停止形态的定义
- 指在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形态,即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停止形态的特征
- 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 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结局状态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故意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既遂
概念
-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
- 结果说
- 目的说
- 构成要件(齐备)说
- 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按照犯罪客体收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
既遂的形态
- 实害犯 需要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 危险犯 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 行为犯 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 认定既遂 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认定
既遂犯的处罚
- 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概念
-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犯是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管意图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犯意表示和预备的区别
- 犯意表示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示出来,并未实行,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
-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有进一步发展成犯罪的可能,具有一定可罚性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 实行行为指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预备犯的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 未得逞是既遂与未遂去别的标志
未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与预备的区别
- 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标志
未遂的分类
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 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分类的意义
- 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 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
表现形式
- 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未遂
-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区别的意义
- 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小,客观上罪行较轻。 由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安未遂犯处罚
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 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
- 预定实施的行为和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
未遂犯的处罚
- 23条第2款,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及特征
概念
-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形态
特征
时间性
- 在犯罪过程中
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自动性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放弃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的意图
自动终止原因
- 真诚悔悟
- 基于怜悯
- 收到规劝
- 害怕受到刑罚惩罚
客观有效性
- 应该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分类
即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从时间上可划分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实行终了的中止
分类的意义
- 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合理评价
- 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犯罪实行终了时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犯的处罚
- 24条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共同犯罪
概念及构成
概念
-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客观要件 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
共犯行为包括
- 实行行为
- 帮助行为
- 组织行为
- 教唆行为
- 共谋行为
主观要件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
- 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吃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 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
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构成
过失犯罪不构成
把他人当成工具利用的不构成,这种情况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 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到达责任年龄
-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 片面共犯指对他人暗中相助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
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
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题数量的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已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通谋的共犯
- 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无通谋的 共犯
- 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负复杂共同犯罪
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
- 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即每一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复杂共同
- 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
- 共犯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犯
特殊共同
有组织或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 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 有预地实行犯罪活动
-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犯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以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 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种类
- 其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 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刑事责任
- 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犯罪分子,即犯罪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刑事责任
- 28条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 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
- 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特点及成立条件
基本特点
-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
成立条件
- 主管上具有施特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 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的行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对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一般起主要作用
-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唆犯或帮助犯
“从属于实行犯”
- 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既遂
- 实行犯未遂,教唆帮助犯即未遂
- 犯罪预备,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还未出现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 必须具备有效性
- 终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
-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罪数形态
概述
概念
犯罪构成说,凡行为人以一个犯意,是是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凡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是数罪
意义在于
-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 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国家刑罚权个数与犯罪个数应当对应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
- 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罪数的判断标准
- 行为说,核心要素,按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
- 法益说,本质是法益的侵害,以行为侵害法益个数
- 意思说,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以犯罪意思的个数
- 构成要件说,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实质的一罪
概念及种类
- 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大的情况,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
继续犯
概念
- 又称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发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 一个犯罪故意
- 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下去,使客体遭受持续损害
类型
- 持有型犯罪
- 不作为犯罪往往有持续犯的特点 遗弃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意义
- 追溯失效的起算时间推后,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正当防卫时机
-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处断原则
- 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立了相应法定刑,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罚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特征
-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
- 从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处理原则
- 由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的,法条竞合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使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 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犯
概念
-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 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 行为人对加重行为有罪过,故意或过失
处断原则
-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法定的一罪
概念及种类
- 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 主要有结合犯,集合犯
结合犯
特征
- 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 数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处断原则
- 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概念
-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
- 实施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处断原则
- 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概念及种类
- 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概念
- 行为人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形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 数个行为处于同个或同一概括的故意
-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意义
- 追诉时效起算
- 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即使现行刑法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 对于“次数较重犯”多次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处断原则
- 实际上时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牵连犯
概念
- 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 有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 所处烦的两个一首歌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处断原则
- 择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
概念
-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 有数危害行为
- 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 反不同种数罪
-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 属于时间的罪数,处断的一罪
形式
-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处断原则
- 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几个界限
想象竞合与牵连吸收犯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前者是一行为,后者数行为。判断行为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
牵连,吸收与连续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同种数罪。连续犯赎罪是同种的。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类型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吸收犯的类型
- 必经阶段
- 组成部分
- 当然结果
刑事责任
概念与特征
概念
- 是刑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 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 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
- 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 实行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地位
在刑法中的地位
- 占有重要地位,与罪行和刑罚并列
在刑法理论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说
罪责刑平行说
结构体例来看,罪责刑平行说要更为可取一点
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 一种是法律责任,一种是强制方法
- 前者以犯罪人应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后者是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为内容
- 前者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后者随法院的定罪判决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密切关系
- 责任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
- 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
-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的处理方式 为次要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的概念
- 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是根据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理论
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罪过说
广义
- 主观 构成中的情节与刑罚裁量的情节
狭义
-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行为)说
社会危害性说
哲学根据
-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法学根据
- 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的学说
- 又称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那些方法来承担
解决方式
- 定罪量刑
- 定罪免刑
- 消灭处理
- 转移处理
刑罚概述
概念和目的
概念及特征
概念
-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法律制裁方法
-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审判机关
- 刑法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 适用程序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制裁方法的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
制裁方法的区别
- 适用对象不同
- 严厉程度不同
- 适用机关不同
-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 法律后果不同
刑罚的目的
概念
- 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的观念
- 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郭建为什么要对犯人动用刑罚的见解之一
预防犯罪的目的
- 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儿科出的以中国预防教育手段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就是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 预防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 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
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 紧密联合、相辅相成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概述
种类
学理分类
-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刑法分类
- 即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体系特点
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含义
- 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 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
- 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从重到轻,或从轻到重,轻重相互衔接,构成统一的整体
特点
-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
-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
-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犯罪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生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特征
-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备或者场所内
- 限制一定的自由,必须遵守39条的各项规定,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应遵守
-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 按照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会客规定
- 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短期自由刑
特征
- 剥夺犯罪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 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 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执行
-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 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5年
-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奇特执行场所
- 强制罪犯参见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执行
- 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 死刑,也称生命刑,基伯多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他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死刑的的适用及其限制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罚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 死刑适用
限制性规则
-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死刑的执行方法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 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等方法执行
- 判处死缓的,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
附加刑
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 适用方式有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的执行主要有
- 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力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性
- 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可以附加,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情况
-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判处死刑,无期,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的,应当把附加政治刑权力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随主刑的不同有
- 管制附加时,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 拘役附加,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
- 有期附加,有期执行完毕起计算,有期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
- 死刑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时,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期刑从减刑之后的有期执行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
概念
- 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 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 可以并收没收财产,计量形式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择一判处
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驱逐出境
- 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以适用,又可以附加
-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使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
- 从业禁止,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是是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一定时期呢你从事相关职业
量刑
概念和原则
概念、功能和特征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而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产出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活动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特征
- 主体是人民法院
- 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 性质是一种给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原则
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
- 犯罪事实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
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需做到
- 按照刑法关于各种欧冠刑法方法的适用条件的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 必须按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使用原则和有关跟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 必须按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量刑情节
概特征和种类
量刑情节,又称刑法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 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 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 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有直接影响
法定情节
概念
-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是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从轻或从重情节的适用
- 从轻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 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 法定刑的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量刑幅度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的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而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也不能减轻到免除触犯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酌定减轻处罚
- 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 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 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 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情节
概念及作用
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作用表现为
- 法定情节的适用,起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 特定案件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种类
常见的酌定情节
- 犯罪的动机
- 犯罪的手段
- 犯罪的时间、地点
- 犯罪侵害的对象
- 犯罪造成的损害
-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 犯罪后的态度
适用
- 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累犯制度的意义
-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 有效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实现,提高惩罚罪犯,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种类
-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
概念
-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 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 前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以上
-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王弼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别累犯
概念
-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刑制度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 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黑犯罪的任一罪
- 前罪与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 因、、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就构成特别累犯,不受时间长短限制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区别体现在
- 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无此方面的限制
- 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不要求
- 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互殴赦免以后的法定期刑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五十九按方面限制
累犯的刑事责任
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从严惩处
原则
- 必须从重处罚
- 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触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因判处的刑罚
自首
意义
-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发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行,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积极作用
- 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按键,计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 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 裁量制度,是刑法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扩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种类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虽未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具有的情形认定为自首
- 犯罪分子如是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
- 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正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
特别自首的概念即其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轻质措施的法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必须如是供述司发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 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的罪行范围
数罪自首的认定
- 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供述了所犯罪数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 关键合计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符合条件,就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发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区别
-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坦白是指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 自首与坦白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从宽幅度较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 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情节及处理原则
- 67条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我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概念和意义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的容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意义
- 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 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 他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规范,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积极的作用
- 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的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者从宽处罚程度不同
一般立功
- 犯罪分子检举,犯罪行为
重大立功
- 检举重大犯罪行为
情节的处理原则
- 68条,应分别依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有一般立功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
数罪并罚
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特点
- 必须行为人犯有数罪
- 以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 在对数罪的定罪量刑最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意义
- 便于审核人员科学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我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高人的合法权益,有鲁豫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数罪并罚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出发应依据的规则
- 并科原则
- 吸收原则
- 限制加重原则
- 折中原则
-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中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 全面兼采原则
-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使用效力
-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 主导地位
- 吸收和限制原则适用效力互相排斥
基本适用规则
吸收原则的适用
限制加重的适用
具体规则
- 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属性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不满35,不超过20,在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
-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超过1年
- 判决宣告的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最高不能超过3年
并科原则适用
适用的不同情况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缓刑
概念和意义
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意义
- 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 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
- 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还表现为
- 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性的弊端,最优发挥刑罚的功能
- 有助于更好实行刑罚目的
- 是实现刑罚社会话的重要制度保障
适用条件
- 拘役,3年以下。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考察
- 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 缓刑的考察机关。依法社区矫正
- 考察的内容
法律后果
- 期限内没有77条的情形,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公告
- 期限内犯新罪或还有罪没有判,前罪与后罪依照69条
- 违反发了财,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撤销缓刑,维持原判
战事缓刑概念,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战事缓刑,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条件
- 时间必须在战时
- 适用对象只能是3年以下的犯罪军人
- 适用战事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
- 允许戴罪立功,却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不已犯罪论处,如77条规定
刑法执行制度
减刑
概述
概念和作用
- 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或无期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而是单独给减轻其原刑刑罚的制度
减刑与改判区别
- 改判时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的,依照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 减刑是是在肯定原判的基础上。他是英中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轻是在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后者是在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 子主题 1
条件
对象条件
-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 子主题 1
却有立功表现
- 子主题 1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重大立功表现
- 子主题 1
限制条件
- 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之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减刑的程序
- 79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假释
概述
概念和作用
- 对判处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与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与释放的区别
- 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者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与减刑的区别
- 适用范围不同
- 次数不同
- 法律后果不同
- 适用方法不同
与缓刑的区别
- 适用范围不同
- 适用时间不同
- 适用根据不同
-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与监外执行的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适用条件不同
- 收监条件不同
-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 对死缓犯减为无期,或有期符合假释可以适用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悔改表现
- 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限制条件
- 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以保证假释的效果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 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后果
- 期间内没有86条规定的情形
- 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71条数罪并罚
- 期限内还有其他罪,撤销,70条规定
-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假释的程序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刑罚消灭概述
概述
概念
- 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法定原因
- 必须以一定的法定事由为前提。原因大致有: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失效期限,赦免
时效
概念和意义
概念
-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 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 行刑时效,指 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时效的意义
-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罪犯
-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不满5年,经过5年
- 最高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 最高10年以上经过15年
- 最高无期,死刑,经过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人民检查院核准
期限起算的规定
- 89条1款,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 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 追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
-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 88第1款: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赦免
概念
概念
-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对于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
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主要区别
- 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特定的
- 大赦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之前。特赦只能是之后
- 大赦赦其罪与刑,特赦赦其性
- 大赦再犯不构成累犯,特赦则构成
特赦制度
- 65.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或减免
刑罚各论概述
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刑罚各论及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地位
- 刑罚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研究对象
- 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的关系
总则规定的内容
- 犯罪个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见,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两i选哪个过程中一些共性问题
分则规定的内容
- 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总则与分则的联系
- 犯罪与刑罚的抽象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刑法各论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 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法
罪状,罪名,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 一种有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有罪刑单位的条文。是主要和基本形式
- 一种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罪状
概念
-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种类
- 简单罪状,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特征的基本特征不作更多解释
- 叙明罪状,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 空白罪状,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只是之处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 引证罪状,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 混合罪状,同时采用空白和叙明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罪名
概念
- 即犯罪的名称,罪名体现出来的使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 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单一罪名
- 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法定刑
概念
- 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的刑罚幅度
种类
- 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具体规定
- 明确规定最高,依照总则最低
- 明确规定最低,依照总则最高
- 明确规定最高与最低
- 明确规定两种以上法定刑,包括主刑,附加刑,及主刑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
-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具体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